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根据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新科规〔2021〕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的实施方案》(新科政字〔2022〕11号)要求,规范全院及所属单位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的运行与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企业出题、科研单位答题”的原则,产研院以集聚创新资源、服务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涉农企业为宗旨,以研究解决区域产业发展难题和企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为重点,以引领产业发展和服务企业创新为根本,组织开展产业技术研究和集成攻关,创新体制机制,着力先行先试,建成需求引导、市场主导、共建共享、优势互补、开放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条 产研院由新疆农业科学院(或院属研究所、中心、场站)与涉农企业、产业联盟、商会、协(学)会(以下简称“合作方”)等合作共建,接受新疆农业科学院和合作方共同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产研院的成立
第三条 院属各研究所(中心)、场站是院企合作、共建产研院的实施主体,在共建运行实施过程中全面负责,对科技活动、科技成果产出等业务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全院及院属各研究所(中心)、场站与企业合作共同成立产研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我院名义成立的院级产研院:
1、是综合性的产研院,涉及两个及以上研究所(中心)的业务范围和学科方向;
2、在自治区农业产业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作用;
3、合作方为自治区农业龙头企业、联盟、商会、协(学)会,产业影响力大;
4、国家或自治区重点支持的专业领域;
5、其他需要以院名义成立的产研院。
院级产研院由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与企业对接、洽谈、制定工作方案,经法律和财务顾问审核后,代表院签订合作协议。
(二)支持院属各研究所(中心)、场站与企业共建成立产研院。需符合本单位学科方向、研究领域;符合合作方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某一技术或产品开发等合作意向的产业领域。
由院属各研究所(中心)、场站负责与企业对接、洽谈、制定工作方案,经所党支部和所务会研究后执行,并将成立产研院整套材料报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备案。需要相关研究所共同成立的,与院属各研究所(中心)、场站签订内部协议,合作共建。各试验场站成立产研院需经主管研究所(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共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其中应明确合作期限、合作内容、相关权利和义务,并涉及运行、研发经费额度与到账期限、终止合作和退出、单方违约时合作方的免责声明,固定资产处置及知识产权归属等相应条款。合作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如有需要合作到期后可续签。所有签订的《合作协议》需经法务、财务等服务机构审核后实施。
第六条 各研究所(中心)、场站要根据地方农业产业优势主产区、涉农企业需求及我院学科优势进行规划布局。原则上不重复设立研究方向相似的产研院。
第七条 产研院名称建议采用“×××(企业名称)×××(产业方向)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模式命名。
第八条 产研院可根据需要成立理(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下设执行机构若干。具体机构设置、职责和作用等根据法律法规与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三章 服务与激励
第九条 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是我院院企合作共建产研院的服务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络、洽谈院级产研院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组织院、院属各研究所(中心)、场站建设产研院的服务与督促。掌握各产研院的成立、运行等情况核实,及时向院党委汇报进展情况。
(三)负责各产研院的备案以及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成立产研院的《合作协议》模板。
(四)协调我院、各研究所(中心)、场站与企业成立产研院的法律支持、财务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产研院实行理(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负责制,需制订较完备的科研活动、人员竞聘、经费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产研院需明确经费投入,设置专用财务账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使用需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实施。鼓励产研院将经费管理放在我院或院属单位,设置科目实行专账管理。
经费投入包括运行经费和研发经费等,由合作方出资提供。运行经费主要保障产研院日常运行、聘任人员薪酬或工作补助等;研发经费主要用于合作方科技投入、协议科研(技术转让、委托研发项目)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
第十二条 探索产研院运行管理机制,鼓励在管理结构、项目组织、流动竞聘、绩效考评、分配激励等方面先行先试。
涉及具体技术需求可按照“一事一议”签订“四技服务”合作协议。实施完成后,相关研究所按照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办法分配收益。
第十三条 根据合作需要,鼓励在产研院框架下依法注册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等法人实体。我院或院属单位可以无形资产或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明确权益占比。
第十四条 鼓励我院科研人员进入产研院,落实科技人员兼职兼薪、在职和离岗创业等相关政策、措施,多渠道提高收入。县处级领导干部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产研院的设立数量、合作经费、解决生产重大问题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等,纳入院属各研究所(中心)、场站年度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列入绩效加分项。
第十六条 产研院实行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制。产研院每年年中、年终分别向理(董)事会、合作双方和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提交工作报告。
院属各研究所(中心)、场站应指定专门的产研院管理服务人员,负责产研院运行情况汇总及年终总结报告撰写,总结报告需包括产研院注册情况、运行情况、发挥作用等。
第十七条 产研院需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审计与监督。
第四章 产研院的终止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产研院予以终止:
(一)连续两年无实质合作内容的,或运行费用、研发经费等连续两年未足额如期到账的;
(二)双方产生重大经济纠纷,无法解决的;
(三)合作到期无法继续合作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终止的。
第十九条 产研院终止,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划清形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以及资产归属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