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级和院党委工作部署,规范我院行政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行政议事质量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新疆农业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和纪委书记组成,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外出时,可由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召开。根据工作需要,议题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相关议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二、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三农”和科技创新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研究落实院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3.行政管理、基本建设、学科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科技交流与合作等事项;
4.院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审计事项;
5.财务管理及大额资金支出等事项;
6.院学术委员会、学会等学术组织的相关事项;
7.工作人员奖励、政纪处分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8.院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中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9.其他事关全院事业发展、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0.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副院长提出,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院党委意见。会前由分管院领导组织有关处室和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重要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解决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同意、报院长审签后,交至院办公室。
四、对拟研究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开展决策咨询。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政策、技术、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建议;对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
五、院长办公会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会前个别酝酿、充分沟通。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末位表态,集中大家意见,作出决策。
六、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在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七、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八、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院长和副院长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汇报。院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传达和督办,并及时向院领导反馈。
九、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事项的,需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原由和建议方案,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并按照复议结果执行。
十、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制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制发会议纪要、分送院领导和有关单位、会议材料归档等工作。
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月印发的《新疆农科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新农院发〔2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