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是全国妇联为激励在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倡扬和践行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家庭典型,在家庭文明、家庭教育、家庭服务、家庭研究等家庭工作领域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而设立的表 彰奖项。
第三条 开展全国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旨在通过表彰先进典型, 引导广大家庭成员共同升华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建设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体现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不断创新深化家庭工作,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浓厚氛围。
第四条 全国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为根本,突出 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
第五条 全国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 每次评选表彰全国五好家庭1000户, 家庭工作先进集体200个, 先进个人200名。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标准的家庭,均可参加全国五好家庭评选。
(一) 爱国守法, 遵德守礼。家庭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市民守则、村规民约。注 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养成, 在工作 生活、社会交往、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等各方面明礼守纪、 崇德向善。
(二) 敬业诚信,热心公益。家庭成员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诚实劳动、勤劳致富,真诚做人、守信做事。积极参加社会公共事务, 热心参与慈善捐助、义务劳动、无偿献血、文化体育等各类公益活动以及邻里互助、扶贫济困、生态环保、 养老助残、社区服务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三) 平等和谐,孝老爱亲。家庭成员之间民主平等、和谐包容,理解信任、亲情深厚。夫妻之间恩爱忠诚、相濡以沫,互敬互信、责任共担。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尊重、沟通顺畅, 尊老爱幼、传承孝道。家庭日常生活温馨健康, 面对特殊困难不离不弃、彼此扶助、和睦乐观。家庭成员民族团结意识强, 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 在民族团结融合方面做到尊重差异、相互包容、相互依存、相互亲近。
(四) 家风优良,科学教子。家庭成员自觉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注重为人处世、修身劝学,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积极参与传家训、立家规等家庭文化活动,奉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父母坚持言传身教,用正确行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教育引导子女,注重子女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和健全人格培养,引导子 女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家庭成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 养成良好阅读习惯,学习氛围浓厚。
(五) 移风易俗,绿色节俭。家庭成员破除陈规陋习、推动移风易俗,不铺张奢华、不盲目攀比,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厚养薄葬。生态意识和环保理念强,能够自觉践行简约适度、 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做到勤劳节俭、厉行节约,生活垃圾减量分类,节约水、电、纸等资源和能源,坚持绿色出行、绿色消费、文明用餐,倡扬崇尚绿色环保的文明新风。
(六) 原则上须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最美家庭、省部级 五好家庭荣誉称号, 或其他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七) 全国五好家庭不重复授予。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均可参加全国家庭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
(一) 主要业务涉及家庭文明、家庭教育、家庭服务、 家庭研究等家庭工作领域的单位或组织。
(二) 集体成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武装头脑,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 集体成员能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 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四) 在创新推动家庭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本 地区、本系统工作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示范引领 作用显著。
(五) 原则上须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家庭工作先进集体 荣誉称号,或其他地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专业奖项。
(六) 全国家庭工作先进集体不重复授予。
第八条 凡符合以下标准的个人, 均可参加全国家庭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
(一) 年满 18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 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热爱祖国、 热爱社会主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具有正确的世界 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四) 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开拓创新、锐意进取, 在家庭文明、家庭教育、家庭服务、家庭研究等家 庭工作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 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作用。
(五) 原则上须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家庭工作先进个人
荣誉称号, 或其他地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专业奖项。
(六) 全国家庭工作先进个人不重复授予。
第三章 推荐评选程序
第九条 全国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通过组织推荐和社会化推荐两条渠道产生。各省区市妇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全国妇联各团体会员是组织推荐的推荐单位。
社会化推荐由全国妇联具体组织。
第十条 全国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组织推荐为等额推荐, 各省区市的名额分配原则上以人数为基准来确定, 中央和国家机关、解放军、全国妇联各团体会员名额分配原则上以所属单位数量来确定。 社会化推荐名额数量由全国妇联从表彰总名额中确定一定的比例,面向社会通过自荐、他人举荐或组织推荐形式进行公开征集推荐。
第十一条 全国五好家庭评选程序
(一) 组织推荐渠道。 由各推荐单位组织本系统逐级推 荐。推荐时应按照评选标准和第十九条规定, 对候选家庭事 迹以及家庭成员进行严格政审把关, 审核后由各推荐单位提出拟推荐的候选家庭, 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并经复审后报全国妇联。
(二) 社会化推荐渠道。全国妇联组建全国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社会化推荐评审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网 络和新媒体上发布征集启事,设立社会化推荐平台。按照全国五好家庭评选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初评。初评 后交由各推荐单位按照申报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把关。 审查通过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公示,在确定公示和组织审查均无异议后,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按得票多少确定建议名单。
(三) 全国妇联书记处对组织推荐、社会化推荐的候选 家庭进行审定, 确定全国五好家庭名单。
第十二条 全国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程序
(一) 组织推荐渠道。 各推荐单位组织本系统逐级推 荐。推荐时应按照评选标准和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对 候选集体和个人事迹进行严格政审把关, 并在一定范围公 示, 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公示期满并经复审后报全国妇联。
(二) 社会化推荐渠道。办公室在网络和新媒体上发布 征集启事, 设立社会化推荐平台。 按照全国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初评。 初评后交由申请单位、 个人的主管单位、 行业协会或属地管辖妇联组织, 按照申报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公示, 在确定公示和组织审查均无异议后, 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 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按得票多少确定建议名单。
(三) 全国妇联书记处对组织推荐、 社会化推荐的候选 集体、个人进行审定,确定全国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人名单。
第十三条 全国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的单位和干部, 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 政府, 处级干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四章 表彰方式
第十四条 全国妇联对全国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奖杯(牌) 和证书。各推荐单位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激励办法。
第十五条 获得全国五好家庭荣誉的家庭优先推荐全国文明家庭。
第十六条 在每两年一次的集中表彰之外, 对在关系党和国家发展重大项目、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和抗击重大自然灾害等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家庭和单位、个人,由省级妇联或相关部委、单位按照全国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和程序推荐,报全国妇联审定后,可即时授予或追授全国五好家庭或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全国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推荐单位对推荐工作负责, 加强审核、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全国五好家庭暨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凡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宜保留全国五好家庭和全国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经各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建议,报全国妇联核准,撤销全国五好家庭或全国家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 号, 收回奖杯(牌)和证书。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推荐评选为全国五好家庭。若已获全国五好家庭荣誉称号的,由其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建议,报全国妇联核准,撤销全国五好家庭荣誉称号, 收回奖杯和证书:
(一) 家庭成员违法违纪;
(二) 家庭成员非法参与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 家庭成员参与“黄、赌、毒”;
(四) 家庭成员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及邪教活动;
(五) 家庭成员在文明、诚信等方面有不良记录;
(六) 发生家庭暴力事件;
(七)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八) 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九) 家庭成员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十) 家庭成员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推荐评选为全国家庭工作先进集体。若已获全国家庭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由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相关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建议,报全国妇联核准,撤销全国家庭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
(一) 经核查, 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二)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 发生群体性事件, 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 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评选为全国家庭工作先进个人。若已获全国家庭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相关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建议, 报全国妇联核准, 撤销全国家庭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收回奖杯和证书。
(一) 经核查, 主要事迹失实的;
(二) 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 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 非法离境的;
(五) 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二条 各推荐单位要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家庭、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妇联组织实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五好家庭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废止。各省区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全国妇联各团体会员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