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全面提升我院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备范围和要求
(一)基层党组织以下情形应向机关党委上报
1.基层党组织讲党课前1周,将党课材料应以书面形式交机关党委审核。机关党委要严把政治关,在3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校对并回复,确保党课材料内容实质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开展换届,原则上应提前4个月向机关党委请示报告;开展补选工作,原则上应提前2个月向机关党委请示报告,并经院机关党委同意并批复后实施。
3.基层党组织召开组织生活会前1周,应向机关党委上报会议时间、地点、主题等,并经机关党委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
4.其他应向机关党委上报的事项。
(二)基层党组织以下情形应向机关党委备案
1.党员因违规违纪被院纪委处分的,处分文件应报机关党委备案。
2.党员个人、基层党组织获得自治区党委直属机关工委以上荣誉的,表彰文件或荣誉证书复印件应报机关党委备案。
3.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宣布除名后,报机关党委备案。党员因出国、失联等原因停止党籍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机关党委备案。机关党委及时更新党员信息管理系统。
4.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或党小组有新设置、撤销、调整的报机关党委备案。
5.基层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之后、同意将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之前,报机关党委备案。综合试验场党委对下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机关党委备案。
6.基层党组织年度民主评议党员结果,应在此项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机关党委备案。
7.基层党组织对相关党建工作整改台账,应报机关党委备案,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8.其他应向机关党委备案的事项。
二、列席事项和要求
1.基层党组织召开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时机关党委要派员列席全程进行督察指导,对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不规范等行为及时叫停制止或责令重开。
2.机关党委召开委员会,有发展党员事项的,相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列席。
3.基层党组织对某项具体工作思路、具体操作程序不清楚的,可提前邀请机关党委派员列席予以指导。
4.基层党组织组织开展重大活动时,可提前邀请机关党委派员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