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地(州、市)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部署,有效解决国家、自治区有关人才激励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加快推动各项人才激励政策的执行,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按照自治区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的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自治区党委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9日
关于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部署,有效解决国家、自治区有关人才激励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推动各项人才激励政策的执行,确保政策措施扎实落地,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9〕22号)、《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19〕3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部署,聚焦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激励机制与政策的完善与落实,遵循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改进科研人员和科研工作管理机制,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多元激励,做到合理分配。发挥科研项目绩效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作用,明确分配导向,完善分配机制,采用多种激励手段,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
——坚持优化服务,营造良好环境。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激励措施和容错机制,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切实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坚持规范管理,加强诚信建设。积极探索实现知识价值的有效分配机制、改进人事管理方式,明确具体措施,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
——坚持严格要求,强化职责担当。明晰政策实施的具体内容,做到执行标准统一。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主体责任作用,按照自治区人才激励政策的总体要求,主动担当作为,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优化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分配机制
(三)改进财政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分配。提高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应明确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的发放原则、范围、程序等,依法依规发放绩效支出。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和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按照科研人员实际贡献确定绩效支出发放金额,项目承担单位按本单位财务程序分年度分次进行发放。绩效支出要充分发挥激励作用,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科研骨干人员倾斜,同时兼顾科研辅助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科研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其他人员的贡献,做到合理分配。
(四)自主规范横向委托项目奖励分配。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除属于为机关服务类的审批、鉴定、评测等委托项目或属于单位公益职责范围内受相关部门委托的应承担的工作项目外,以市场委托方式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委托项目获得的非财政项目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横向委托项目完成后,扣除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和一般不超过实收横向委托项目经费10%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结余经费可全部用于奖励科研人员,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分配,分配应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科研骨干人员倾斜,同时兼顾科研辅助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科研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其他人员的贡献。
(五)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根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财务状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由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横向委托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绩效工资发放。
(六)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对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大技术革新,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奖励,以及嘉奖、记功、记大功的科研人员和团队实施奖励,对个人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根据科研成效和单位实际按照事业单位奖励规定的程序进行发放,奖励经费通过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三、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措施
(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使用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剩余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由本单位进行自主安排使用。
(八)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标准。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将职务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内,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5年奖励期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从其规定。同一职务科技成果可以采取以上多种方式进行转化,并按照以上规定分别提取股权和分红奖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重点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同时兼顾技术转移人员以及相关管理和服务人员等。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取得的现金奖励,以及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九)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高校、科研院所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十)培育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和人才。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专职岗位,确定考核目标和任务并进行考核。技术转移机构要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人员队伍,提高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的比例。单位可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四、改革高校、科研院所人事管理方式
(十一)落实公开招聘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在人员编制和总量范围内,可以自主聘用人员,制定招聘方案,预先调整岗位设置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公开招聘。招聘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相关部门应简化和落实备案程序,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引进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人才可采取考核、考察方式开展招聘工作,并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十二)扩大岗位设置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可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对科研实力突出、高层次人才集中、管理制度健全的单位,可在不超过本行业本部门总体比例的前提下,将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提高不超过5%;在岗位设置方案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可自主决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变更调整。岗位设置和变更方案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备案。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
五、完善兼职创新、在职和离岗创业具体措施
(十三)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在职创办企业办法。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的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允许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取得的成效作为兼职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非领导职务科研人员不属于公职人员,可获得兼职企业和在职创办企业的薪资、奖金、股权激励等薪酬,获得的薪酬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业余时间进行兼职兼薪的,无需单位批准,但应向单位备案。非领导职务的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领取服务对象给予的合法报酬或从利益共同体获得的合法收益视为兼职薪酬,归科技特派员所有,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和科技特派员兼职取酬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落实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政策。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根据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需要,可以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可以委派科研人员依法利用本单位职务科研成果创办或领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科技型企业,并为派出人员提供相应的条件支持。派出单位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其中工资只能选择在本单位或是企业之一领取。派出单位、选(委)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选(委)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选(委)派人员期满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岗位工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选(委)派人员在选(委)派期间,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和派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办法,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的选(委)派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创办企业人员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创办企业股份奖励。创办的企业经营成熟后,创业人员可自主选择保留事业身份回到派出单位或转为企业身份留在企业工作;创办企业的国有资产部分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五)落实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单位批准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各种性质科技型企业的科研人员,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业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期间所在单位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其他各项工资待遇,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保留人事关系,执行原单位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各项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按同等人员标准缴纳,单位缴纳部分仍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科研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所在单位代缴。创业企业工资高于所在单位水平的,可按新的工资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差额部分由创业企业按约定时间交给所在单位代缴。离岗创业到期后,创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回到原事业单位身份或离职转为企业身份。离岗创业人员提前返回或离岗创业期满返回续订聘用合同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所在单位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在原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相应岗位上,并在三年内消化。离岗创业人员从事创业创新活动的业绩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政策实施保障
(十六)落实主体责任。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主要领导作为人才激励政策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转变观念,增强对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抓好政策的组织落实,履行对科研团队监督和指导责任,确保创新政策接得住、用得好、不出事,防止滋生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对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由科技主管部门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落实。对于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在落实激励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协助的事项,由科技主管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十七)加强政策的执行和宣传。自治区相关单位和部门建立政策沟通和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督查、第三方绩效评估等方式,督促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创新政策。把本实施意见作为对各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审计、检查的政策依据。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强政策的宣传,建立人才激励政策落实督查和疑问解答机制。
(十八)建立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营造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在政策执行中敢担当、敢作为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和风险防控机制,探索制定实施负面清单,对担当作为中发生非主观故意过失的领导干部和科研人员,进行综合分析和妥善处理,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责任,不予处分,并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在政策执行中出现监督检查部门与监督检查对象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的,监督检查部门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确保政策全面准确落实。
(十九)健全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推进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建立科研失信黑名单,对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违规使用科研资金、在项目实施和绩效分配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构建公开公示和信用机制,将诚信状况作为单位获得科研相关自主权的重要依据,将单位行使相关自主权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