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刊资料外借规则第一条 本院正式职工和办借书证的读者均可在图书馆借阅图书。凭借书证可到图书馆阅览书刊。并开展馆际互借业务以充分满足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二条 借阅范围和手续
凡到本所图书馆借阅书刊者须持本人借书证。
1.外借范围以普通书刊资料为限。珍善本、孤本、珍贵画册、无复本的工具书、现刊、单张报纸及陈列期间的中外文新书刊,概不外借。过刊和工具书原则上不外借,只提供阅览和复印。
2.图书馆设有书名、著者、分类等读者目录,读者根据目录查得所需书刊,办理借书手续。开架书库,读者可入库借阅。
3.读者应注意爱护所借图书,妥为保管,不得在书上批点、勾划、涂改、裁割等。读者借书时应当面检查,如有污损、缺页等情况,立即申述,以明责任。凡遗失、污损书刊资料,按赔偿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借阅册数和期限
每人限借图书5册,借期30天;若到期未看完,读者可办理续借手续,每册只能续借一次,续借期限30天。 各单位科研人员借书总量、借期按上述规定办理。 读者所借书刊应按期归还。对逾期不还者,实施罚款。
第四条 读者所需书刊资料如已借出,可填写预约借书单,待书刊归还后即通知读者,并为读者保留一周时间。逾期不办理借阅手续,可按放弃预约处理。
第五条 读者借阅的书刊资料,如有特殊需要,无论到期与否,图书馆有权随时索回。
第六条 读者调离本单位及出国3个月以上者,必须清还其所借书刊资料。凡遇有书刊资料遗失或污损等情况,应按赔偿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待办理清还书刊手续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其调离或出国手续。
第七条 馆际互借
本院的馆际互借,只限在乌鲁木齐内的农业各科研单位的图书馆之间进行,在平等、互利、协约的基础上互办馆际借书证。
馆际互借的书刊数量一般不超过20册,其中包括期刊5册,借期一个月。
对跨馆借出的书刊遇有特殊需要不论到期与否,均可随时索回。
借出的书刊如有遗失、污损,应按借出馆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阅览规则
阅览室为全院读者提供服务,院外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科研、教学人员可凭介绍信及本人的有效证件来馆阅览。
读者进入阅览室应按规定存放包等物。携带少量参考书刊者,应向阅览室工作人员说明,工作人员有权检查其所携书刊。
阅览室陈列的书刊资料,仅供室内阅览,不得携出室外。
爱护书刊资料,不得批划、圈点、折叠、撕割和污损。发现以上情况,可对责任者按“书刊资料遗失和污损赔偿办法”进行处理。读者借阅时发现书刊污损,应即时向工作人员申明,否则责任由读者自负。
保持室内安静、整洁,严禁吸烟。
第九条 书刊资料遗失、损污的赔偿办法
读者借阅的书刊资料如有遗失或损坏,应购书赔偿,赔偿原出版物,否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解放前出版的普通中文图书、中文线装书,参照现在发行的同类图书定价,按6~8倍赔偿。1980年以前的书按年代和价值的5~20 倍赔偿。
解放后出版的普通中文图书,1949~1980年出版的,按原定价的1O~12倍赔偿,1981年以后出版的。按原定价的3~5倍赔偿。
二册以上的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须按全套金额的2倍或本卷书的10~20倍赔偿。
普通外文图书,参照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同类图书现行定价,按2~4倍赔偿。
中外文现刊遗失一册,按全年定价的2倍赔偿。中外文合订本过刊根据图书赔偿办法执行。
中外文资料遗失,可参照以上书刊赔偿办法酌情处理。
读者归还的书刊有损污残缺情况,按以下赔偿办法进行:
书刊资料有轻度损坏,但不影响其内容完整,并经过修补可复 原者,由借阅者承担书刊的修补费用。
被损坏的书刊资料无法修复,影响其内容完整,则按遗失书刊资料的赔偿办法赔款。
赔偿者如赔偿了与原版本相同的普通书刊资料,被损坏的原书刊资料加盖图书馆注销章后,归赔偿者所有。
损坏古籍善本及其他珍稀书刊、文献资料,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将视情况另行处埋。
读者可在网上检索书刊目录,可预约图书2册。
过期还书,每册每天罚款0.10元,过期30天以上每天罚款0.50元。请及时办理归还和续借手续。
未经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书刊带出馆外者,一经发现,追回原书刊,停止借阅权利30天,并按原书价的10倍罚款。
读者应爱惜图书,如有损坏应予赔偿(按损坏的程度或购书或罚款)。
因公出差确实需用图书者,应事先与本馆联系,可适当延长借阅时间。
职工调离、退休,长期出国人员需在离所前将所借图书还清。
三 、参考咨询与有偿服务
参考咨询
图书馆应做好向读者提供文献检索和馆藏利用的日常咨询工作,并实行无偿服务。
配合本院各课题研究开展专题咨询、服务。
为院外开展的专题性咨询,实行有偿服务。
有偿服务
图书馆为读者复印资料,一律收取复印费,收费标准按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外服务
我馆服务对象主要为我院科研人员。现在实行开架式服务,读者持本馆颁发的借书证,即可借阅图书。本馆目前尚未实行馆际互借,外单位读者可凭该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领导同意,来馆检索目录,查找文献,并在阅览室提供阅览和复印服务。外国人来馆须经所同意。